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课),有效提高培养质量,促进来华留学生医学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教外来〔2007〕39 号) 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课) 必须遵守《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 交部公安部第 42 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 (试行)》(教外〔2018〕50 号)和《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016 版)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本标准专门针对来华留学生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课)的特点作出补充性要求。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面向来华留学生以英语授课形式开展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
第四条 推进来华留学生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 课)培养和管理与我国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趋同,总体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医学基础知识、初步临床能力和规范操作技能、良好职业素质以及终身学习能力的医学本科毕业生,为其继续教育及在各类卫生保健机构执业奠定必要的基础。
第五条 本标准是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来华留学生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课)的基本要求和完善内部质量保障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类教育评价机构开展专业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校基本条件
第六条 学校须具有教育部批准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招生资质,有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及直属综合性三级甲等附属医院。
第七条 学校英语授课师资队伍应以本校教师为主,已取得中高级职称,具备一定的中文授课教学经验,了解国外医 学教育,具有良好的全英语讲授教学计划相关课程的能力。 临床教师应有临床工作经历。 外聘教师的授课学时不得超过理论课总学时的 20%,且每位外聘教师承担的主干课程不得超过一门。 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教师应具有授课所属学科规定的学位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承担临床实践课程的外籍教师还应具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资质或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资质。
第八条 学校须有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教师资格审查、 遴选、培养等制度和机制。学校应为任课教师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任课教师在上岗前须接受授课能力、英语水平及来华留学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学校的基础设施、教学和实践条件以及信息技术服务等教育资源应符合《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 专业》(2016 版)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学校英文版医学专业教材、杂志、参考书等专业资料及电子资源应满足教师和来华留学生的基本需要。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和录取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和程 序审查入学资格、评定考试成绩、录取合格者,保证生源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须制定明确的录取标准。申请来华接受临 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课)的外国公民,应身体健康,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成绩良好,具有汉语入门基础、良好的英语语言能力和基础科学知识水平。 母语为非英语的申请者,须有雅思学术类(不低于 6.0, 各单项不低于 5.0)、托福(网络考试 Internet based 不低于 70 分,各单项不低于 15 分)或其它同等水平英语测试成绩证明。母语为英语或中学阶段全程授课语言为英语的申请 者,可免英语测试成绩证明,但须提交毕业中学出具的英语成绩及英语授课证明。 高中毕业生须提供官方出具的高中成绩单或本国大学入学考试成绩单。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并实施入学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包括高中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及英语等学科的基础知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申请者,可申请免试入学,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学校应对申请者进行面试。
第四章 培养标准
第十四条 培养标准应遵循《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 床医学专业》(2016 版),同时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基本汉语及医学汉语知识,临床实习前汉语 能力须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汉语能力未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者,不得进入临床实习。
(二)能系统、规范地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并规范地书写英文病历。
(三)了解全球健康问题以及健康和疾病的决定因素。
(四)具备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 课程与教学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 课)的基本学制为六年。
第十六条 课程与教学计划应遵循《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016 版),同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学校应当结合来华留学生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制 订符合本校实际的课程计划,同时可参照来华留学生来源国的医疗卫生需求、疾病谱和流行病特征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和核心内容,适当增减有关课程或调整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学时。 鼓励学校开展针对生源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专项培训。
(二)汉语及医学汉语须作为必修课程贯穿临床实习前的教学全过程,以满足留学生在华学习、实践和生活需要。临床实习阶段,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安排汉语及医学汉语课 程学习。
(三)学校须制订临床实习大纲。临床实习应不少于 48 周,合理安排内、外、妇、儿等临床主要学科的实习轮转,科学规划不同临床学科的时间安排、师资保障及教学资源配 置。应安排不少于两周的社区医院实习。
(四)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设定实习内容、实习要求和出科考核;应建立临床实习中期检查机制,及时掌握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须进行临床技能考核,作为毕业考试内容。
(五)来华留学生须在本校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完成临床实习。不同的实习医院应实现同质化管理,建立完善的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相关文件应有英文译本。
(六)学校应根据毕业生执业医师考试通过率和就业情况,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
第六章 学业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各门课程的英文版试题库并及时更新,鼓励开展考试考核研究。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教学和考试考核规章制度须有相应的英文译本,确保来华留学生了解考试考核和学业成绩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学历与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各项培养标准要求且成绩合格者,经审核准予毕业,由所在学校颁发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 医学学士学位。
第八章 质量保障及评价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能范围须涵盖来华 留学生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课)。教学指导委员 会应定期审议有关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改革和临床实践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质量督导和学生评教机制须覆盖 来华留学生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课),或为其专 门建立相应机制,对教师教学水平、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开 展评价活动,监督课程计划实施情况及来华留学生学习状 况,反馈结果、提出建议、督促改进,形成有效的教学质量 监控体系。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开展(或申请开展)来华留学生临床 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课)的学校应积极配合和参与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实施的督查、评估、认证等质量保障活动。
第九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明确来华留学生临床医学专业本科 教育(英语授课)的归口管理机构,统筹协调招生、教学、管理、服务及校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将来华留学生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课)纳入学校普通本科教育管理,推动中外学生在教学、管理及服务等方面的趋同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配备英语水平良好的辅导员及管理队伍,其 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医学相关教育背景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机制,收集相关信息,做好校友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